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物权法》中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它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和生活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按照不同的区分标准,它可以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非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有主物与无主物、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中所称的“物权”,指的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物权的性质,是《物权法》所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物权的性质对于明确物权的内容以及区别其他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物权具有支配性,无须他人协助即享有权利;它又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一项物权不能既是我的,又是他的。
(2)物权的效力
①物上请求权效力,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而产生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②物权的优先权效力。这个效力包含三层含义,一是物权破除债权。指根据物权的特定标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基于其优先效力,使已经成立的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只能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是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何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到清偿。三是优先购买权。指财产的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③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人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的法律效力。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也要保护善意第三人。
(3)物权的分类
在学理上,可按不同标准对物权进行分类:
①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他物权是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所有权的标的物是物权人自己的,而他物权的标的物是别人的;所有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是限定物权;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他物权一般是有期限物权。
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驻。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主要区别在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然都是物的支配权,但两者对物支配的内容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主要就在于物的使用价值对物进行支配;而担保物权只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一般来说担保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就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不能对标的物使用或者收益。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但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要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债权消灭,但保物权也随之消灭。用益物权的行使要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③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④普通物权与准物权。普通物权是指民事基本法,即民法典规定的和的权;准物权是指由矿产法、渔业法等特别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4)物权主体
《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而给权利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庆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
所有权: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对和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项权利。它具有这样一些特征: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⑴占有。占有指权利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的占有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非法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或无须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为恶意占有。
⑵使用。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毁损或变更其物质形态和性能的前提下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⑶收益。收益是指收取因所有物而带来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依法收取的收益。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⑷处分。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权能。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处分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一起构成了所有权的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能够且经常地与所有人发生分离,而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所有权:是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和小区的形成而产生的新的所有权形式,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在民法上是指依法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的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以保障其必需的生产和生活。
财产的共有:不动产或者可以同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共有有如下几个法律特征:①从主体上来说,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公民和法人。②从客体上来说,共有的客体为特定物,它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但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共有物的所有权仍是单一的,多个主体对共有物只能享有一个个的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或者折价补偿。共有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应当分担损失。③在内容方面,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人对共有关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约。④共有是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共有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财产形式,共有财产关系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两种:一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二是依合同的约定而产生。
共有分为两种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也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例如数名渔民共同出资,购买一条渔船进行经营,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给予补偿。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共有人对共有的不能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以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其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对一物享有所有权。目前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夫妻共有。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为夫妻共有。②家庭共有。指的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③合伙共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并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由此不难看出合伙的财产应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法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该当给予补偿。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了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主物:是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从物”是指不能独立发挥效用,依附于主物并发挥辅助作用的物,比如电视机是主物,电视机遥器是从物。
孳息:孳息,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根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结果实、母畜生的幼畜等。法定孳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出借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善意: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恶意”的对称。指当事人不知道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有关事实,并对这种不知道当事人没有过失,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下规定的善意,是指甲擅自出售保管或者借来的财产,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规则,乙确实不知道甲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善意的。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乙在支付合理的价款后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民法上的善意,不是善良的意思,具有“不知情”的含义。是否构成善意,依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要件。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制度,有关追赃的问题适用刑法的规定。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地役权:是指在相邻关系以外,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利用他人的不能动产以提高自己的生产或者生活水平,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借用乙公司的道路通行,以便利甲公司员工的出入。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可以对此担保优先行使债权清偿的权利。
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质权:质权,实际上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设定质权,应当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而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财产。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的财产应当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不能作为质押的财产。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其中的债权人为留置权,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其约定。
应收账款: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债权人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获得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权利,比如用户应当支付的电费、水费、就属于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的应收账款。
占有:
⑴“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⑵占有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要件。
①占有的主体。占有的主体是指对某物享有占有权,并为占有制度所保护的人,包括物之所有人,与所有人员具有某种法律关系的人以及其他一切有占有能力的人。由于占有为一种客观事实,因此占有的主体不限于有行为能力的人,任何民事主体得为占有的主体。
②占有的客体。占有的客体为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在其成立的认定及其效力上都有不同。对动产的认定通常严于不动产。在确认占有效力时,不动产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③占有的主观方面要件。占有的主观方面,是指占有人的内心意思。
④占有的客观要件。占有的客观方面要件,是指占有人实施了占有行为。只要依照一般的社会常识,能从客观环境上确定占有人对物的控制状态。他对某物即实施了占有的行为。从人控制物的时间来判断,必须强调人支配物的确定性、稳定性。从空间关系来看,应强调人与物在场合上须有一定的结合关系,足以认定某个特定的物已怍于某人的支配之下。


